《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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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建设厅年度工作提出的“各地市积极探索永久性绿地保护立法”要求,落实《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规定,加快建立符合金华市绿化保护管理实际的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金华市建设局组织制定了《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经金华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0月14日正式印发实施。据悉,这是省内首部关于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 《规定》在《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进行明确细化,共分为6块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与保护原则、部门职责、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公布、保护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在认定标准方面,《规定》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四至边界明确,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一万平方米,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和公共服务功能,绿化管理养护水平较高的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可认定为永久性绿地。 在认定程序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金华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工作。市、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提出辖区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单,经部门论证、社会公示、政府批准等程序后,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一经认定并公布,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永久性绿地设立界桩和告示牌,并将绿地相关基础信息登记建档,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监督。 在保护管理方面,《规定》要求除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省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突发事件应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除省级以上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严重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通行或者居住安全,严重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是威胁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防洪安全或者电力、通讯等管线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上述六类情形外,禁止擅自移植和砍伐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同时规定了6项禁止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提升《规定》的实用性,《规定》明确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永久性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排除后二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险情排除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恢复原状。 下一步,金华市建设局将按照“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加快永久性绿地认定工作,同时会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对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将《规定》落实到位。(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 编辑 蔡璟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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