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2-00151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设函〔2021〕466号 |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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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文物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名城办: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准确评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拆除等问题,切实提高名城保护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名城专项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可以结合我省城市体检中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专项体检,针对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保护利用工作成效等每年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切实排查梳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领域内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形成报告,经专家咨询论证、相关部门审定后于每年年底前报省建设厅、省文物局。 (三)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严格拆除管理。结合名城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意识。禁止在城乡建设中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的建设行为,禁止破坏地形地貌、破坏传统风貌的行为。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建设与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和比例,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禁止以新建仿古建筑替代历史建筑。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相关论证、听取意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相关要求,组织起草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专项体检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和文物主管部门牵头汇总本辖区内条线意见后,于2022年3月3日前书面反馈。 联系人:省建设厅 郑赫、张俊杰,电话:0571-87052805 省文物局 赵勇、宋丹妮,电话:0571-87086703 附件:1. 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 2022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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