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厅局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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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发展改革委 | 无意见(浙政钉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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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大数据局 | 《意见》中设计的所有信息化项目,请你厅严格按照项目立项评审程序,经专家评审立项后,在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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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财政厅 | 无意见(浙政钉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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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自然资源厅 | 关于第4页中“新建的配电站房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规划指标可适当放宽,并不占用容积率、绿地率指标”表述不清,其中容积率计算涉及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绿地率计算涉及《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T 1152-2018),须以现行相关规定为准。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多部门联合开展相关标准政策研究,着力推进城市以支持配电设施防涝能力建设站房建设。 | 采纳,已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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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公安厅 | 无意见(浙政钉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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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司法厅 | 无意见(浙政钉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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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气象局 | 无意见(浙政钉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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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水利厅 | 无意见(浙政钉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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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应急管理厅 | 无意见(浙政钉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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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电力公司 | 无意见(浙政钉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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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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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市建委 | 针对“一、提高城市新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中的第三点“新开发地块配电站房,包括开关站、环网室、环网箱、配电室、箱式变电站、计量室等,应设于地面一层及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重要用户主要配电设施、应急备用电源均应设于地面一层及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建议将第一句话后面“应设于地面一层及以上”改为“宜设于地面一层及以上”。对重要用户主要配电设施包括哪些内容进行列举,并将“均应设于地面一层及以上”修改为“原则上设于地面一层及以上”。 | 不采纳,配电室设置地下存在严重隐患。 | 理由:1、《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设计规范》(GB50059-2011)中对于35kV-110kV的变电站的选址有规定“站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无法避免时,站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中,对设置在地下的变电所作出了规定,其中6.2.8条: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时,应设置搬运通道。6.2.9条:变电所、配电所位于室外地坪以下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位于室外地坪下的电缆进、出口和电缆保护管也应采取防水措施。6.2.10条:设置在地下的变电所的顶部位于室外地面或绿化土层下方时,应避免顶部滞水,并应采取避免积水、渗漏的措施。 3、《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浙电规(2014)17号)也对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进行了规定,明确开关站、公变的设置要求。(1)开关站宜设在地上一层(易涝地区易设在地上一层),且在当地最高洪水位以上,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当条件受限时,可与公建设施结合建设,并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相邻。(2)当小区公变设于建筑物本体内时,宜设在地上层面,并应留有电气设备运输和检修通道。当条件限制且有地下多层时,可设在地下负一层(不含易涝区)。不得设在仅有地下一层的地下室。 根据现有相关电力设施设计标准规范,并未严格禁止变电站(变电所)等电力设施在地下建设,但应满足防火、防水防涝和排水等相关要求,保障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
2 | 杭州市园文局 | “。。。新建的配电站房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规划指标可适当放宽,并不占用容积率、绿地率指标。。。”建议调整为“。。。新建的配电站房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规划指标可适当放宽,并不占用容积率。。。”删除绿地率指标内容。新建配电厢房应避让绿地设置,无法避让的需按程序报批。 | 不采纳,指标需要考虑。 | 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中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绿化相关规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 |
3 | 衢州市建设局 | 1.“(二)各地应将配电设施防涝有关内容和要求列入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告知书中,在办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会同供电企业严格按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查,从源头防范城市安全运行风险。”建议修改为:“(二)各地应将配电设施防涝有关内容和要求列入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告知书或建设管理要求中,在办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会同供电企业严格按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查,从源头防范城市安全运行风险。” | 采纳 | 理由:土地出让时,住建部门会同步出具《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管理要求》,具有同等法律约束效应。 |
4 | 2.建议增加联合验收时配电设施、配电站验收的相关内容。确保从土地出让、设计审查、施工标准、后期验收形成闭环。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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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波市建设局 | 1.在提高城市新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中,对于公共建筑变电所位置现也要求设在地面一层,建议区分对待。对只有一层地下室的公共建筑,可要求设在一层;对于有二层及以上地下室的公共建筑,可放置在地下一层和一层。 | 不采纳,配电室设置地下存在严重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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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对于设在一层的变电所,意见稿只要求变电所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应明确变电所设备层与室外的高差。 | 不采纳,高差应根据实际易涝情况确定,无法单独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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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意见稿要求“开关站、环网室采用独立建筑并设置电缆层,邻近市政道路。”此条采用独立建筑,建议不应强制,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完全可以与其他建筑合建。 | 采纳,已作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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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既有易受涝配电设施迁移改造工作应由政府部门牵头协调有关单位,并落实改造资金来源。 | 不采纳,该类项目提标改造属于市场行为,不应由政府财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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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5.对于新开发地块,建议对住宅、非住宅2种情况,分别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 | 不采纳,应由地方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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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6.城市过街地道、城市综合管廊,城市下穿隧道,因用地条件限制,有些并无建设地面变电所、配电室的用地,是否允许在做好水位监测、防水及排水措施的条件下设置地下变电所。 | 不采纳,应由地方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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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嘉兴市建设局 | 对相关工作内容进一步明确部门和责任主体。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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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温州市住建局 | 1、参考省级相关方案、计划、意见,绝大多数在省级层面应当明确省级部门分工,为设区市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恳请省建设厅将正文逐条逐项分解任务,明确省级责任部门,仅依靠建设系统难以提升城市配电设施防涝能力,应当构建多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共治格局,关键是要切实发挥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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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重要用户主要配电设施、应急备用电源均应设于地面一层及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建议对重要用户进行明确,如果包含住宅建筑,则还应对解决好应急备用电源的噪声污染、废气排放等问题进行规定 | 不采纳,应将恢复用电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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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城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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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房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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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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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执法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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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温州市执法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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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州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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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执法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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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绍兴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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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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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州市执法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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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建设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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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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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执法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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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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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城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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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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