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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条款 | 反馈意见 | 反馈 单位 | 采纳 情况 | 备注 |
1 | 第八条第一款 | “省建设厅考评前制定发布考评细则,下达考核推荐指标”修改为“省建设厅考评前制定发布考评细则,下达考核推荐指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指标单列。” | 宁波市建设局 | 不采纳 | 具体的指标分配原则应视不同年份实际情况制定,可在考评工作的部署文件中明确 |
2 | 第五条第八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已被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考评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已被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考评为本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 绍兴市住房局 | 采纳 | |
3 | 第八条第三款 | “推荐名单需征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意”修改为“推荐名单需征得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同意” | 采纳 | 调整为“派驻考核推荐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考核推荐工作” |
4 | 第二条第二款 | “考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竣(交、完)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交通、水利、能源、园林等专业项目”修改为“考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竣(交、完)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交通、水利、能源、园林等专业项目。本省企业省外承接项目可以列入参评范围” | 舟山市建设局 | 不采纳 | 本省企业省外承接项目应参与当地主管部门相关考评活动 |
5 | 第八条第一款 | “省建设厅考评前制定发布考评细则,下达考核推荐指标”修改为“省建设厅考评前制定发布考评细则,按房建、市政、园林等专业类别分别下达考核推荐指标” | 台州市建设局 | 不采纳 | 考核推荐工作主要由考核推荐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开展 |
6 | 第五条第三款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系统”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系统,水利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九龙联动治水平台” | 省水利厅 | 采纳 | |
7 | 第八条第一款 | “省建设厅考评前制定发布考评细则,下达考核推荐指标”修改为“省建设厅考评前制定发布考评细则,下达考核推荐指标。能源、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名单需求,报省建设厅审核。” | 不采纳 | 考核推荐指标本身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无需在文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