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3日-24日, 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关于浙江省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群众意见建议13条,其中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11条,修改文本后提交合法性审查,特此说明。 序号 | 反馈意见 | 反馈意见 | 说明 | 1 | 目前,有不少工地的监理形同虚设,人员到岗实际情况非常不好。 建议在附录1“5 现场行为-人员管理”中,加入履约管理: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出勤率达不到规定的80%时,建议予以扣分。 | 不采纳 | 无上位法依据。出勤率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评价。 | 2 | 如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同时又具备了监理资质。按监理企业要求基本信息分,施工上的业绩及造价分,是否可以当做监理企业的业绩?因为业绩都是我同一家的。 | 不采纳 | 企业信用按照施工、监理不同业务范围分别评价。 | 3 | 全省范围没有建立统一的信用等级标准。建议全省建立统一的信用等级标准,各地市及县级部门可以对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 不采纳 | 本实施意见对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一致 | 4 | 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和信用评价无关,建议取消。 | 不采纳 | 本实施意见对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加分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一致。 | 5 | 建立设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有效期以内,相应信用等级降一级。 | 不采纳 | 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在《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1号)等相关文件中有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应按该文件执行。 | 6 |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今后招投标领域的使用应根据工程规模分级实施,200万以下监理项目评标方案不考虑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 不采纳 | 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精神。 | 7 | 建议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时增加A级信用等级的覆盖范围,初次名单不少于全部企业的50%。 | 不采纳 | 根据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八)款,监理信用评价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8 | 企业信用评价的维度和分值设置不合理,建议将基础信用分分为基础信用分和业主履约评价两个维度。降低良好信息加分项分数,增加不信息扣分项的起始分数。 | 不采纳 | 无上位法依据。 | 9 | 基础信用分中的工程规模分的评价标准不当,工程业绩的规模大小与企业信用的好坏无关。建议修改为工程项目业主履约评价的维度进行评价。 | 不采纳 | 无上位法依据。 | 10 | 监理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总分30分,各个分项不设置最高分。 | 不采纳 | 对部分单项加分设置上限值是为了引导企业全面发展。 | 11 | 附件二《监理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建议增加中标企业降低总监资历等级变更总监的要扣分,同时变更后的总监应当限制投标期限。 | 不采纳 | 无上位法依据。 | 12 | 附件一《监理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建议增加现场管理部分。应该引导企业注重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 | 采纳 | 本实施意见中附录1第3.1-3.8条及4.1-4.8条已设置相应条款。 | 13 | 外省不良信息建议由企业申报与首次入浙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相结合的制度,以减少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难度,不良信息发布三个月内未企业未提交备案的,每条未申报的不良记录扣2分。 | 部分采纳 | 下一步将积极与住建部联系,争取与全国建筑业平台对接,将企业在外省的不良信息纳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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