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原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7-11 11:4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反馈意见

单    位

反 馈 意 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建议将第11页表格“一级指标基础项”下的“二级指标个人信息特质”的“评价内容”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工种类别”,修改为: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职业(工种)及等级。主要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要求,规范化表述并加入相应等级,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不采纳,农村建筑工匠是综合技能岗位,和职业分类大典中工种无法一一对应

二、建议将第12页“加分项”下的“二级指标能力提升”的“评价内容”中增加“技能人才评价”项目,“详细要求”为:积极参加技能人才培训评价,取得技能人才评价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主要理由:按照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价结果有机衔接。

采纳

三、建议将第16页第2小点“关于技术工人工种”内容中“技术工人分为:泥工工作、木工作业、金属作业、支架作业、安装机械、基础设施作业六个工种”,按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修改规范。主要理由:泥工工作、木工作业、金属作业、支架作业、安装机械、基础设施作业等名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规定的职业(工种)规范表述。

不采纳,农村建筑工匠是综合技能岗位,和职业分类大典中工种无法一一对应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正文部分

1、第二条,关于农村建筑工匠的定义建议与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相一致,并增加小额工匠可参照执行。

采纳

2、第五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后面对“谁审核”进行了明确,但对“谁监管”未进行明确。

采纳

3、建议将信用管理的认定权授予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采集、初审、使用。

采纳

4、第十条,“市级以上采集的工匠良好诚信信息......无异议后转入省工匠诚信系统。” 建议删除或者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的权限放到区县市。乡镇(街道)送达给农村建筑工匠的不良诚信信息书面告知单,建议由上级统一格式。

不采纳,需要市级统筹

5、第十二、十三条,对良好和不良诚信信息设置不同的起算时间和有效期,实际操作起来过于复杂,建议良好和不良诚信信息只能计分一次,持续动态更新即可。

采纳

6、第十二条,“农村建筑工匠一般良好诚信信息有效期为2年,省级及以上良好诚信信息有效期为5年。”建议体现在加分中,不要在有效期上加以区分,有效周期统一为2年。

采纳,计分一次的情况下不设有效期

7、第十三条,“农房建设和小额工程业绩生效期从施工合同、建房协议签订15日后开始计算;”建议修改为 “从施工合同、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后开始计算” 。

采纳

8、第十七条,建议《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行业诚信体系管理办法》农村建筑工匠评价信用等级分为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等。

采纳

二、附件2《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行业诚信体系评价标准》

1、建议基础分定在100分,其余加减分值相应缩减,便于工匠理解。

不采纳,采用银行征信的分数体系,有一定的可扩展性

2、加、减分项中建议对照省农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对条款中“宜”和“应”应分别对待。对“宜”的子项不应该扣分太大或放在加分项中。如减分项中的“所做工程参加工程保修”,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中为“鼓励”,建议先作为加分项鼓励建房户或工匠购买工程保险。

部分采纳,工匠诚信并非强制要求,主要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在农村建房协议范本中明确规范工匠有后期维保的义务,工匠购买保险在减分项中,建房户购买保险不在工匠诚信评价范围。

3、减分项的现场管理特质中发现任一项未达标减50分,分值太大,建议缩小分值。

不采纳,因为整改完成后还是可以补分回去80%

4、加分项中“宣传工作”项难以定量,建议删除该项。

不采纳,增加有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宣传活动,可以定性。

5、附件2补分项中“减分项整改工作”完成后,补加原减分项80%,有点偏高,建议调整至50%。

不采纳,发现后鼓励立刻整改

6、一户建房中会涉及很多工匠,如发现违法建设,具体对哪个工匠进行扣分难以分清和操作,故不建议再区分工长和工人,主要针对承接和签订施工合同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诚信管理。

不采纳,工长是指签合同的工匠,如不区分会造成工人和工长的诚信体系混乱。

7、鉴于各区县市和镇村的情况不同,小额工程的金额规定建议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情况进行细化确定。

采纳

杭州市住保

房管局

无意见

宁波市建设局

无意见

温州市建设局

绍兴市建设局

嘉兴市建设局

关于“第五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请进一步明确非本地户籍的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管措施。当前,我市秀洲区有江苏省的农村建筑工匠到我市来承接农民建房工程,我市海宁市有衢州市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接建房工程,类似这种情况如何监管和诚信管理,请在办法中明确。建议非本省户籍的农村建筑工匠不能到我省承接建房工程。

不采纳,没有上位法限制外来工匠参与本省建房,外来工匠需要本省备案,并参加工匠培训。

湖州市建设局

金华市建设局

1.第五条:农村建房审批权限不在建设部门,对在建项目的信息了解较少,且建设部门在乡镇没有建设员,目前的村镇条线人员配置客观上做不到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建议参照住建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表述,修改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农村建房或小额工程所在地项目审批部门或乡镇(街道)负责审核项目信息的真实性。

采纳

2.办法正文和条文解读中实行时间不一致。

采纳

衢州市建设局

无意见

舟山市建设局

无意见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将农村建房签订合同制度纳入农房审批条件。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前提是确立农村建筑工匠在农村建房中的地位。目前,农房审批归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对他们而言,尽管省政府令第367号明确农村建房要签订合同,但他们认为这是建设部门的事,建房审批中农村建筑工匠可有可无,乡镇(街道)由于事务繁忙也忽视了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的管理,农村建筑工匠由于流动性大、自主性强,建设系统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如果不能把农村建筑工匠在农村建房中重要性提上去,农村建筑工匠行业诚信体系的价值也难以体现。建议省厅主动协调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两部门,让他们认识到农村建房签订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将农村建房签订合同制度纳入农房审批条件,让农村工匠体现到工匠培训和持证的重要性。

不采纳,不涉及本办法

2、要明确数据采集单位。评价办法第六条中提到数据采集、认定等问题,建设部门审核在办法中很明确,但由谁采集问题在办法中有些含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农村建筑工匠在信用评价中作用,由农村工匠申请,乡镇(街道)采集、认定,建设部门审核。

部分采纳,明确乡镇街道采集、初审等工作。

3、建议与农房审批管理部门联合发文。目前,农房审批职责归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具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而我们建设部门在乡镇是一个边缘化的部门,单靠建设一个部门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任重道远。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都有责任进行农村建房批后管理,如果农村建房户找无证农村工匠施工,不仅不利于批后管理和农房质量,更易发生建房纠纷。能否联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发文,让他们共同进行农房批后管理,有他们的参与必定会更好地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不涉及本办法

丽水市建设局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行业诚信体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文的第五条“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目前农村建筑工匠具体工作都是在乡镇政府开展,工匠信息、用工情况、能力水平等也都是由乡镇街道的村镇办或村居委会所掌握。且目前大部分企业本地招工都是通过联系乡镇人民政府或直接联系当地村居进行招人,县区建设行政主管单位也不好开展信息录入以及工程审核工作。故建议对关于《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行业诚信体系管理办法(实行)》条文解读中第二大点第二小点中提到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诚信评价的管理和信息收集工作”进行明确,建议由各乡镇政府进行收集录入以及小额的工程审核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单位负责督促指导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农村建筑工匠诚信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与管理工作。

采纳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行业诚信体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中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或小额工程施工的个体建筑工匠,包括承包整体工程的工长和从事细分专业施工的技术人员。因为乐清地少人多农村个人建房四至六层的比较多,承接这些业务的也就是这些技术工匠,建议这条层数给予放宽,另小额工程是否予以明确建设规模和总价.

不采纳,与《省农房管理办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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