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进一步推动落实反垄断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发布时间: 2022-07-29 08:58 信息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省建设厅近期下发通知,部署整治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等领域垄断行为,进一步落实反垄断要求,维护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一、进一步规范供水、供气等设施建设行为

要求各级城市供水、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不得以制定政策措施、违法实施审批事项等形式支持供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下列垄断行为,对于供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自行实施的下列垄断行为予以督促纠正,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一)垄断供水、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采购等业务。对于新建房屋建筑项目用地红线内的供水、供气设施建设和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限定供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其指定企业承接设计、施工业务,违法要求供水、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须经供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其指定企业审核、验收,增加涉及供水、供气设施建设的审批事项、环节或要求;对其他企业设计、施工的供水、供气设施拒绝、拖延接入城市供水、城镇燃气管网,或者拒绝、拖延通水、通气;限定供水、供气设施设备品牌,或者要求供水、供气设施设备必须从供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其指定、推荐的供应商处购买。

(二)转嫁应由供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要求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用地红线外配套城市供水、城镇燃气管网的建设责任或费用,或对接入城市供水、城镇燃气管网收取手续费、材料费、施工费等任何费用。

对于供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上行为或者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企业实施类似行为,同时涉及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支解发包或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接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已划转综合执法部门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行为

要求各级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不得以制定政策措施、要求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等形式,支持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通过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共同出资设立联合经营企业等方式约定利润分成、股权比例,划分瓶装燃气的采购、配送等经营区域和市场份额,统一气价和配送价格。对于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自行实施以上垄断行为的督促纠正,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三、进一步规范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坚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原则,在建筑施工领域依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限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或者选择指定的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推行共保体、招标入围等方式限制任何保险公司依法承接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不得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作为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等事项的条件。

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专项督查、宣传培训和行业治理,大力消除建筑业、房地产、市政公用等领域的市场壁垒,保障企业公平参与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竞争,有力维护了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条文对比表

(厅法规处 供稿 编辑 蔡璟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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