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22-07-05 11:3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序号

意  见

修改理由

提出单位

采纳情况

1

第一条“选择实物配租的,予以优先选房”建议修改为“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

理由:优先选房应该体现在同等类别或群体中,如果该保障对象属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优先于低收入或最低收入家庭选房,则不是很合理,有失公平。

金华、余杭

采纳

2

第二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建议改为:“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三孩家庭出租,如符合当地准入条件的,租金标准在执行公布折扣的基础上再予以减免10%的优惠;如不符合当地准入条件的,则以三孩为条件予以准入,同其他对象享受公布的同等租金折扣率。”

理由:各地对保租房按市场租金的折扣率各不相同,如采有85%的统一比例不妥。

温州

不采纳。从全省面上看,85%较容易执行。再折扣优惠没有依据,市地可以自行确定。

3

第三条:支付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建议改为“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且另外再给予不高于10%的销售价格优惠”


温州

不采纳。销售价格优惠没有法定依据。

4

增加“引导各地探索对二、三孩家庭增加购房指标的政策”


省卫健委

部分采纳,二孩家庭较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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