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意 见
修改理由
提出单位
采纳情况
1
第一条“选择实物配租的,予以优先选房”建议修改为“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
理由:优先选房应该体现在同等类别或群体中,如果该保障对象属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优先于低收入或最低收入家庭选房,则不是很合理,有失公平。
金华、余杭
采纳
2
第二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建议改为:“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三孩家庭出租,如符合当地准入条件的,租金标准在执行公布折扣的基础上再予以减免10%的优惠;如不符合当地准入条件的,则以三孩为条件予以准入,同其他对象享受公布的同等租金折扣率。”
理由:各地对保租房按市场租金的折扣率各不相同,如采有85%的统一比例不妥。
温州
不采纳。从全省面上看,85%较容易执行。再折扣优惠没有依据,市地可以自行确定。
3
第三条:支付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建议改为“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且另外再给予不高于10%的销售价格优惠”
不采纳。销售价格优惠没有法定依据。
4
增加“引导各地探索对二、三孩家庭增加购房指标的政策”
省卫健委
部分采纳,二孩家庭较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