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发布时间: 2022-08-31 15:2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20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8份,采纳和部分采纳5条,后续将文本优化后提交专家审查。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1

宁波市住建局

考虑到农户接户存在一定的困难,建议“3.1.2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申报绿色处理设施评价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服务范围内的农户应接尽接,接户率95%及以上。”接户率调整为80%及以上。

不采纳

1.绿色处理设施应发挥示范引领的作用,应做到应接尽接。

2.从试点示范的情况看,服务范围内的农户接户率达到95%及以上是可行的。

2

丽水市住建局

4.1水质达标:4.1.2处理设施的进水平均CODCr浓度不应小于130mg/L、NH3-N浓度不应小于20mg/L。

针对“NH3-N浓度不应小于20mg/L”,20是否偏低,建议大于25mg/L。

采纳

/

3

丽水市住建局

4.2.1  第三方检测雨天进出水水质不少于2次,检测间隔不得少于15天,得5分。

针对“雨天”的具体标准,小雨、中雨、大雨能否明确下。

部分采纳

条文说明中已对雨天进行相关说明,可参照执行。

4

丽水市住建局

具备实时检测进出水水质能力,设备运行稳定,得10分。

实时监测进出水水质能力的设施,一般要求200吨以上处理设施,如果低于200吨的,是否有必要?建议删除。

不采纳

有条件时鼓励增加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发挥绿色处理设施的示范引领的作用。

5

丽水市住建局

6.2.3 第5条:紫外消毒灯管、加药消毒设备等安装及防护措施到位,得2分。

非饮用水源地等特殊区域,紫外线消毒、加药消毒设备是否必须,建议取消该项。

不采纳

1.有粪大肠菌群指标要求的处理设施,应符合DB 33/T 1199的相关要求设置消毒设施。

2.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重大疫情期间增强应急防控消毒的处理能力。

6

丽水市住建局

6.2.4 第3条 格栅、水泵、风机、流量计、消毒、在线监测和监控等设备(装置)质量保证,各类设备一年内维修间隔不小于6个月,得5分。

对于小于200吨/天的处理设施,没有标配在线监测设备(装置),还有不一定配置消毒设备的,在线监测和消毒两项建议删除。

部分采纳

本条“各类设备”指绿色处理设施内的所具有的设备;与所提意见不矛盾。

7

丽水市住建局

7.2.7 第2、3、4条:具有反映水质的数据采集和上传能力,得4分。具有CODCr和NH3-N水质在线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上传能力,得4分;具有TP水质在线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上传能力,得4分;

对于小于200吨/天的处理设施,没有标配实时在线监测设备(装置)要求,建议删除。

部分采纳

该项内容为评分项,有条件时鼓励增加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发挥绿色处理设施的示范引领的作用。

8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术语:2.0.1 农村生活污水绿色处理设施

建议:在全寿命期内,(应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材质、性能、噪音、防腐及寿命年限,外观设计与环境和谐。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寿命年限必须≧30年及以上。地上式污水处理设施年限≧15年及以上。优先采用工艺成熟产品标准化生产化设施。)具有水质达标、资源节约、安全稳定、运维便利、环境友好等绿色性能的高质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部分采纳

绿色处理设施的全寿命周期指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维、报废的全过程,已包括意见中提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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