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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242/2023-80255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建许撤回决字〔2023〕52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10-12 11:35 信息来源:省住建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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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厅开展的2023年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中,发现你单位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方面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线索推送至金华市金东区建设局。金华市金东区建设局于2023年5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6月4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金华市金东区建设局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等仍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我厅于2023年7月20日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3〕60号),并委托金华市金东区建设局于2023年7月25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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