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3-80326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许撤回决字〔2023〕107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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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东承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Q92T): 我厅在2023年第三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中,发现你单位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方面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并将相关线索推送至舟山市建设局。舟山市建设局于2023年6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7月4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舟山市建设局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仍不满足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我厅于2023年9月1日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3〕103号),并委托舟山市建设局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0日 抄送: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 送达回证
1.收件人若非法人,留存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2.留存收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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