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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前如何获取省建设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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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以及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等事项前,企业可向省建设厅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注意事项: ①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③办理资质延续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办理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还需核查业绩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办理流程: ①企业将需核查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等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筑业、工程监理业绩)、“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业绩)完成入库并审核通过。 ②企业将申请报告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邮件标题注明:XX企业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③省建设厅完成资质核查并通过的会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将扫描件通过邮箱发送给企业。
申请报告格式:
关于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报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于 年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延续)申请取得的 资质,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重新核定)事项,经自查,我公司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业绩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上述内容均已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入库备案。上述内容真实有效。请予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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