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3-80226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许撤回决字〔2023〕36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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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5XQ): 温州湾新区建设局收到关于你单位存在“资质不达标”的群众举报后,立即对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进行了资质核查。经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并于2023年3月1日向你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单》(编号:2023-001),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温州湾新区建设局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人数仍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我厅于2023年8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3〕64号),并委托温州湾新区建设局于2023年8月4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送达回证
1.收件人若非法人,留存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2.留存收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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