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绍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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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何东梁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绍8号)的建议收悉。您立足基层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的意见建议,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基本情况 我省住房公积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租购并举支持缴存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近年来总体上各项政策执行有力,业务运行平稳健康,资金使用安全高效。2022年,全省住房公积金共有实缴单位40.24万家,实缴职工1091.35万人,缴存额2274.0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1.44%、6.64%和10.01%;截至2022年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7135.12亿元,缴存余额5020.26亿元,累计提取12114.86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9093.88亿元,在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建议中涉及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偏低”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改善居住条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正如您指出的,仍然存在缴存覆盖率偏低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主要是为了帮助城镇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但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户籍制度等改革的推进,现行法规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存有一定局限性。为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扩大制度覆盖面,从中央到地方正在积极开展试点,将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缴存范围。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实践,截至2022年底,全省灵活就业人员累计开户16.63万人,缴存余额28.03亿元,累计提取用于住房消费5.94亿元,累计发放公积金贷款70.40亿元,为有效助力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企业职工公积金未足额缴存”的问题。您在建议中指出存在“企业自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和档次”的情况。一方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关于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等实际情况,在5%-12%的区间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条例》还规定,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另一方面,确实存在企业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这其中,既有个别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等目的,未按职工实际收入确定缴存基数;也有职工为了获得更多到手收入,要求少缴或不缴住房公积金。发生纠纷时,管理机构难以对职工收入情况进行实质审查,这为相关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 (三)关于“责令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追溯时间不合理”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指出“群体投诉导致企业一次性补缴巨额住房公积金,会给企业造成极大负担”,建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追溯期限,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投诉案件的追溯时间为2年,对超过2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从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您的建议十分具有前瞻性。现行法规没有对补缴公积金追溯时效作出规定,追缴时效的无规制确实是企业经营和住房公积金执法中的痛点和难点。根据省法院的意见,《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2年时效的起算时间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不宜限定追溯期。且目前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补办决定,系“要求履行既有法定义务、没有处罚性”,属于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在劳资纠纷较多、劳动争议较大的其他领域,如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费的追缴,基于上述原因同样也未限定追溯期。下一步,我们将实时关注司法动态,积极探索完善公积金追缴时效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法规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开展情况。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2019年两次进行部分修改。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投融资、执法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调整。但由于社会反响较大、各界意见不一致,大部分内容没有体现在2019年在正式修订的《条例》中。 (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开展情况。《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作了部分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住房消费市场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开展《省条例》修订工作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2021年我厅委托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对《省条例》修订课题进行了研究。课题组收集了近年来住房公积金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资料,开展座谈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一定研究成果,完成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省条例》修订需要遵循的原则。一是把握中央对住房公积金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持续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些需要在条例修订中体现出来。二是尊重现行法规体系。国务院《条例》处于住房公积金法规体系中最高位阶,《省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必须在《条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充完善,如对行政处罚措施在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三是严格遵循立法程序。住房公积金事关民生,涉及利益主体众多,要处理和平衡好各种关系,尤其是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省条例》修订必定引发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立法程序中应当充分论证评估、审慎稳妥推进。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将认真分析住房公积金面临的新形势,从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新特点、新需求出发,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缴存职工,助力打造“浙里安居”品牌。 (一)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做好立法准备。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尤其是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追溯期的内容,对修订《省条例》的可行性进一步开展论证,积极争取将《省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并做好立法评估工作。同时向国家有关部门传递基层呼声,推动上位法修改,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法规体系。 (二)强化政策宣传,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职工法律意识。积极推动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积极争取将住房公积金纳入“五险一金”联办事项。不断扩大非公企业建缴范围,深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试点。与时俱进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和配套优惠政策,规范公积金缴存比例,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三)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继续加强公积金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事前宣传引导、事中风险预警、事后矛盾调解能力。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理各方作用,推广“共享法庭”等经验,创新公积金纠纷化解模式。着力消化存量案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减少增量案件,引导企业依法建缴公积金。深入开展“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专项行动,推动公积金业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持续提高公积金为民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楼洋,联系电话:0571-8705449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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