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金9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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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步云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金91号建议《关于加强公共场所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基础设施配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基础支撑,也是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省建设厅依据职能,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主要工作有: (一)明确建设标准。我厅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的基础上,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编制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规范民用建筑中充电设施的设置,明确了新建民用建筑中配置与设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 。 (二)纳入旧改范围。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把确保居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配套服务作为改造重点,并将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纳入了城镇老旧小区基础类改造范围。同时,我厅印发的《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和《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流程规范》,均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改造清单和居民改造意见申请表,积极推动充电桩安装在旧改中落地。 (三)坚持多方参与。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充电桩建设。一方面,落实街道主体责任。加强党建引领,充分调动街道社区的积极性,协调电力部门、消防部门等,共同会商确认,按照相关设计标准,做好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民意征求和统筹协调等工作。另一方面,健全共建机制。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坚持“群众的事情商量着办”,采取民主意愿选择、民主方案讨论的形式,由业主决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不建,怎么建。 感谢您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学习研究,积极采纳。下一步,我厅将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依职能大力协调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以满足居民对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的使用需求。 (一)加强内部挖潜。一方面,针对新建住宅小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加强新建住宅的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新建住宅的新能源车位足额配套建设。另一方面,对于既有住宅小区,指导市县物业管理部门推进业主大会、物业企业、街道社区的三方联动,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支持有条件的物业小区整合利用小区内既有资源,配套建设充电桩。 (二)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强化数字化管理,加强小区充电桩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内充电桩的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协助消防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规充停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完善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无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街道(乡镇)社区要落实充电桩日常管理和巡查管控。 (三)强化外部供给。结合城市与乡村更新、公共空间开发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城市综合建设开发契机,根据地方城市规划,完善小区周边公共停车空间,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充电桩,从小区外部公共场地入手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问题。 联系人:姜麦慧, 联系电话:0571-8105082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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