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52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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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秦旺仁增、金利泰、王英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省多层住宅应设计安装担架电梯的建议》(第527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住宅设计也应考虑适老化需求,您在提案中对规范设置担架电梯,合理设计担架电梯技术参数,严格审查担架电梯施工图以及对既有住宅加装担架电梯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目前现行的标准已对电梯设计安装作出部分要求和规定。同时,我厅也在积极推进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一、关于担架电梯的设置标准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2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第5.3.2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二、关于电梯技术参数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6.2条规定:“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深度≥1.5m,宽度≥1.6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2.1m,宽度≥1.1m。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中5.3.2条中的条文解释中关于担架电梯的设计参数,井道净尺寸≥2.2m×2.2m;轿厢短边净尺寸≥1.5m,长边净尺寸≥1.6m;电梯门净宽≥0.9m;削角担架最小尺寸:1.8m×0.45m;候梯厅深度≥1.8m。 三、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住宅加装电梯是一件惠及广大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民生实事,受到社会各方面极大关注。我省从2015年起就已开展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制定和试点工作。2015年9月,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2016年4月,联合财政厅等8部门制定《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申请程序、资金筹集、联合审查等内容。2017年5月,组织修订《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规定新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解决了新建住宅不设电梯的问题。2019年、2020年分别在杭州、温州召开了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现场会议。2021年1月,指导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是我省第一个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住宅加装电梯制度的城市。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累计完工住宅加装电梯7797台,其中今年以来新增749台。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编制全文强条的《住宅项目规范》,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4.2.4条第1款规定:“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且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1.10m。”第2款规定:“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第3款规定“入户层为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且其中至少应有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至少应有1台为消防电梯。” 《住宅项目规范》第4.2.4条第4款规定:“可容纳担架电梯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轿厢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可容纳担架电梯的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住宅项目规范》发布实施后,基本能达到提案中提出的要求。全文强条的标准《住宅项目规范》发布实施后,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严格审查设计图纸,确保规范要求落地执行。此外,我厅将指导各地在持续推进住宅加装电梯的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引导业主加装担架电梯。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建筑设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希望能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联系人:王淑敏,联系电话:0571-8705283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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