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68号提案的办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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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省委会: 贵委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8号提案《五措并举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加快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研究,结合各会办单位的会办意见,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我省一直以来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自2016年浙江省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三年有效保护1万幢历史建筑”的总体目标,我省各地齐心协力,扎实推进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和测绘建档工作。目前,全省共确定公布历史建筑10877幢,完成标志牌设置10233处,完成测绘建档10062处。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两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2022年9月,省两办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利用、高效能传承、高要求管理的新时期保护要求,对各级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考验要求,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思想,更新认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增强历史文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立足当前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系统谋划好今后一段时期的思路、目标、重点和举措,切实提升我省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水平。 二是基本建立保护体系。截至2023年5月,我省已持续开展了六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申报和公布工作。目前,我省拥有历史文化名城20座,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0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0座。历史文化名镇共88个,其中国家级27个,省级61个。历史文化名村共202个,其中,国家级44个、省级158个。历史文化街区共82片,其中国家级4片、省级78片。共计392处,共确定公布历史建筑10877幢。我省名城名镇名村总数和已公布历史建筑总数均位居全国第一,基本形成了由“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多层次构成的比较完善的保护体系。同时,通过开展《浙江省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潜力评估》课题研究和资源普查,提出全省共有潜在申报国家名城的第一梯队城市6座,分别是海宁、天台、台州、瑞安、仙居、兰溪,第二梯队城市21座。建立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备选名录,为进一步丰富和提升资源保护体系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是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为贯彻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2年我省修订出台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针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我厅还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历史建筑图则编制导则》、《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等技术规范;为探索加强历史文化资源普查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还开展了《基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浙江)的城乡历史文化资源普查研究》、《基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城市更新改造建设项目评估论证研究》、《浙江省“三名”保护规划数字化及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标准化研究》等多个课题研究,印发了《浙江省历史文化保护专项体检导则(试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论证指南(试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多个技术规范。杭州、宁波、温州、绍兴、临海、松阳等地陆续制定了名城、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工业遗产等方面的保护条例和管理规定。 四是严格坚持底限要求。严格拆除管理,印发《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防止大拆大建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杜绝运动式、盲目实施城市更新。建立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审查前置工作机制,编制印发《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论证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开展历史文化资源前置调查评估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防止破坏行为。在土地整治方面,指导各地加强历史建筑违法改扩建治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历史建筑违法改扩建行为施行分类处置。 五是稳步推进规划编制。为进一步提高效率,2017年我省对城乡规划审批程序依法进行简化,经省领导同意后正式实施城乡规划审批专用章制度。省城乡规划审批专用章启用后,大大加快了相关规划批复进度。目前,全省共有180个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复实施,其中,包括1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7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许多地方还开展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计划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重要历史地段城市设计的编制,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历史环境要素、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同时,在村庄规划中合理安排宅基地布局和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安排,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优先满足居住在各级文保单位以及具有保护价值古建筑内村民的住房需要。 六是不断加强要素保障。自2012年国家启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我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截至2019年底,全省(不含宁波)累计已有375个村庄享受中央财政300万元/村的补助,同时省财政统筹相关政策支持传统村落发展,重新修订出台《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3年,共计安排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12.44亿元,支持浙派民居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每年继续安排省级资金1000万元,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管理。为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形成以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专业委员会为主体的专家智库,参与研究本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全局性、重大的关键技术政策,同时聚焦技术标准,参与地方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研究、论证、评审工作,为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支撑。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收贵委的建议,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利用、高效能传承、高要求管理,构建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确保在城乡建设中系统完整保护传承我省历史文化遗产,讲好浙江故事,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彰显浙江自然之美、人文之美、和谐之美,为此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聚焦思想认识,在围绕深刻理解党中央精神上下功夫。不断强化保护底线思维,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作为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指标,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从源头补充专业技术人才储备。 二是聚焦资源普查,在全域高水平保护好历史文化资源上下功夫。按照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要求,加快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扩大普查地域空间范围,延展普查年代区间,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和类型,系统完整地保护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加快推动《浙江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我省保护对象的名录和分布图,以及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做好第七批浙江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申报认定工作,持续推进第四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梳理我省优秀历史建筑,将部分优秀历史建筑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是聚焦规划先行,加快形成保护规划全域覆盖格局上下功夫。构建规划体系,推进文化圈、文化带、文化廊等跨区域、多要素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编制,制定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资源密集区域保护与利用的地方规范与技术标准,探索城市、村镇等复合型、活态遗产的保护历史技术方法。推进市县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编制,督促各地开展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编制。 四是聚焦机制创新,在构建高水平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制度保障上下功夫。健全跨行政区域协商合作机制,定期召开区域联席会议,共商共治区域重点议题。推动城乡历史文化传承保护的规划、审批、监督、服务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审批、综合管理的工作机制与服务平台,强化各部门在行政审批中的协调配合。探索历史文化保护多元化融资方式,整合利用多部门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居民共同参与到保护工作。统筹相关用地指标,支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与建设。同时,完善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监督。 五是聚焦监督检查,在形成全社会历史文化保护合力上下功夫。探索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市县、专家两个维度,建立信息收集平台,基于信息应用平台,定期发布信息监测报告,以结果为依据进行下一步保护体系规划实施评估和相关行动计划编制。开展部门自评、互评和第三方综合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制度,定期对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强化问责问效,建立督查、通报、约谈,甚至撤销称号的问责机制。充分发挥各设区市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作用,在保护名录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建筑拆除,尤其是大规模拆除,做到及时处置和及时上报。 联系人:张俊杰,联系电话:0571-8705448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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