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3-00245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建许撤回决字〔2023〕12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4-13 17:37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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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8月3日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乙级资质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我厅于2022年12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2022年12月15日送达你单位。经2023年2月7日核查,你单位未在整改期内整改到位,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2023年3月2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3〕6号),并于2023年3月14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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