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积极出台城市更新办法,为城市更新提供强有力保障


发布时间: 2023-06-19 09:16 信息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宁波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厅关于城市更新的决策部署,深化城市更新试点工作,聚焦“住有宜居”中的住房品质和住房安全“2维度”,出台《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3年7月9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各单位职责、更新范围、更新规划与计划、项目实施、资金筹措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纳入全市计划库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享受本办法明确的相关支持政策,其中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简化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当精简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允许城市更新项目打包立项审批,分子项实施。建立主项目综合审批机制,优化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可采取提前介入、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措施,在项目前期会审会商中形成综合意见,提高审批效能。

二、放宽了设计要求。针对城市更新中经常遇到的因地块空间不足,难以满足有关规范标准的问题,此次《办法》中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划定用地边界,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结合方案对容积率、用地性质、建筑高度等提出调整。旧改类城市更新项目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核算的基础上,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并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后,部分地块的绿地率、间距、停车位、退让、交通出入等指标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改造部分的住宅日照标准无法达到现行标准的,可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三、拓宽了开发途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安置房、租赁住房、未来社区、轨道TOD等项目的,可采取公开带方案招拍挂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或用地划拨目录的,可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对于符合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由原权利主体自主实施或与其他企业合作实施改造;也可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实施改造;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符合低效用地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和邻宗土地一并开发,并按照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办理供地手续。(厅保障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 编辑 蔡璟瑾)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