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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242/2023-80103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建许撤回决字〔2023〕21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8-02 10:32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浙江中桓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95XT):                                     

在我厅开展的2023年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于2023年4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5月4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技术负责人仍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标准要求。我厅于2023年6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3〕21号),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于2023年7月12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于7月12日提交了《关于对照资质标准整改情况报告》的书面材料,但在规定时间内,经核查你单位技术负责人仍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雅男,联系电话:0571-81050843,联系邮箱: 993833154@qq.com,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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