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4-78514 | 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管发〔2024〕164号 |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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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厅政务服务中心、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衢州市建设职业学校: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办法》实施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正式实施前,已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从业人员,在《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限的,证书自动注销。 二、《办法》正式实施前,已通过技术理论考试,未通过操作技能考试的考生,其技术理论成绩自2024年12月1日起2年内有效;《办法》正式实施前,已通过操作技能考试,未通过技术理论考试的考生,应在2024年12月1日前补考技术理论考试,未通过技术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试成绩自2024年12月1日起自动失效。为确保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各地应根据报名情况,视情增加考试场次,满足考试需要。 三、资格证书经审核同意后,成绩仅留存备查,不得再用于证书申领。 四、《办法》第九条所称的医院原则上应为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如当地确无二级乙等以上医院的,由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体检医院范围。 五、为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新考试管理系统升级与完善,顺利完成新考试管理系统运行测试工作,确定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衢州市建设职业学校为试点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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