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4-78612 有效性: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24-12-31
文号: 来源: 省住建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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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12- 31 16: 13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现就《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于2015年制定,于2018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2021年进行了部分调整,为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2021年以来,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了较大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较多,《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依据的法律条款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已不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升住建领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需要对《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进行全面修订。

二、制定过程

2024年以来,我厅先后多次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作会议,分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城乡建设管理、工程建设三个领域组织人员开展修订工作。11月初,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向全省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厅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5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49条,不采纳6条。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现稿。

三、主要内容和解释

(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

1.明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依法履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在制定和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适用。

2.明确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有关职责。

3.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原则和考虑因素。主要原则是合法、合理、公平和公开原则,主要考虑因素是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4.明确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当出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量权基准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况时,应对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5.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情形,及多种裁量情节的实施原则。

6.明确危害后果的分类和具体划分标准。危害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分为轻微危害后果、一般危害后果和严重危害后果三类。

7.明确要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载明适用的裁量权基准,告知行政相对人,以有效保障其权利。

8.明确变通适用裁量权基准的情形和程序。如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执法部门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变通适用裁量基准。

(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新版裁量权基准对《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进行了优化调整,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档次、适用条件、裁量标准等要素,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次数、违法所得、危害程度、处罚标准等内容,对各违法行为明确裁量档次、细化具体情形、量化罚款幅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纳入本次裁量权基准制定范围的事项,为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包括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等三个领域,共计行政处罚事项621项,违法行为931项,处罚标准2150条。本次裁量权基准不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没有设定罚款处罚的,按照法律规定,分别处以警告、暂扣及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设定罚款处罚的,罚款的数额按照档次划分若干区间,处罚标准一栏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包含本数。

四、施行时间

实施时间为2025年2月1日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571-8705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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