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4-78227 | 发布机构 | 省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许撤决字〔2024〕10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
淳安县良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569Q): 我厅在2024年1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进行核查,存在以下不符承诺内容的情况:业绩一“高铁新区马目职工中心二期工程”层数指标不满足;业绩二“航空产业创业园三期工程”超资质范围承接且缺少非轻钢证明。2024年1月23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2024年2月26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整改期间未提供相关整改材料。2024年3月13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4〕11号),2024年4月1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提供了相关申诉材料,经核实,仍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1232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5日 抄送: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附件 送达回证
1.收件人若非法人,留存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2.留存收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