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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242/2024-78314 发布机构 省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建许撤决字〔2024〕25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4-07-16 08:31 信息来源:省住建厅 浏览次数:

衢州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K83H):

金华市建设局在收到关于你单位(原企业名称:金华鸿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申请资质的相关线索后,对你单位用于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姚剑飞涉及的个人代表工程业绩“2#厂房、3#厂房、4#厂房、5#厂房”和用于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姜恒涉及的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开发区、工业园区第十五期道路工程二标段”开展核查,通过查询项目立项信息、工程招投标、城建档案信息,以及问询施工单位等方式,均未查询到与你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使用的姚剑飞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信息,以及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使用的姜恒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信息一致的项目。你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情形,我厅于2024年6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4〕36号),并委托衢州市江山市建设局于2024年6月11日送达你单位。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以及《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不得在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再次申报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将你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3日

抄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委托江山市建设局送达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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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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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件人若非法人,留存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2.留存收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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