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4-78333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政服函〔2024〕363号 |
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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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精神,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有序过渡衔接,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4月29日期间届满的, 统一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企业可自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我省按照原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其原资质证书作废。 三、省外按原标准取得资质证书并已办理进浙备案的检测机构,备案有效期按建办质〔2024〕36号文件精神,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日起,省外检测机构需取得新标准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具体备案要求另行发布。 四、为做好新资质标准就位准备工作,各检测机构可提前在“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管理子模块开展企业信息、参数能力等信息入库工作,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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