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宁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9-30 10:54 信息来源:省住建厅 浏览次数:

尊敬的费伟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状况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我省住房保障政策、改进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促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引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合理布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2021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部署各地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解决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截至今年6月,全省累计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8.3万套(间),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已累计保障受益135万人,其中从事公共服务人员、建筑工业、产业工人占比近80%。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布局方面,浙政办发〔2021〕22号明确要求新开工项目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的意见建议,指导各地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有效增加供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今年下半年继续新增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万套(间)以上,到年底前累计筹集总量超过100万套(间),有效增加房源供应,加快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二是坚持职住平衡,突出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鼓励城市划分城区和园区两大部分确定空间布局,城区部分划定职住平衡单元,保障相对平衡布局,园区部分按照企业规模分类统筹,保障园区供给相对平衡。三是分类统筹建设,针对园区内用地规模较大的企业,鼓励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针对园区内小微企业,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

活化利用、多元供给,拓宽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渠道。

浙政办发〔2021〕22号文件明确,支持城市政府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多主体、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月17日,国务院召开保交房工作会议,明确支持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提供金融支持政策。

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近年来部分市县结合实际进行了探索推进,如杭州市出台《《杭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兰溪市出台《兰溪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取得较好的政策效果。在农村宅基地改造利用方面,《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各地农房建设的层数和高度,由当地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具体实际,综合考虑风貌管控和安全管理等技术因素确定,实施统一管控。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的意见建议,指导各地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稳步推进收购已建成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全面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和存量已建成商品房底数,按照以需定购、合理定价、自愿参与原则,稳步推进收购工作,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二是积极利用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将符合相关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三是稳慎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重点发展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的基础上,审慎稳妥推进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途径。支持各地合理优化农村宅基地批地建房建筑高度和景观风貌等空间管控要求,有效提高农村生活品质。鼓励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户安置搬迁、租金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房屋整体长期租赁并改造提升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四是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强化企业用工主体责任,鼓励符合条件的用工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通过市场统一租赁住房,多措并举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3

提高质量、完善配套,提升租赁住房居住品质。

为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厅连续印发《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核验标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和配套要求,要求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饰装修,配置基本家具家电,满足“拎包入住”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的意见建议,指导各地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设施,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加强项目配套建设,鼓励引进餐饮店、城市书房、健身房、便利店等,满足新市民、年轻人物质和精神需求。二是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鼓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引入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实施项目运营管理,强化小区安保、清洁和维修养护,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赁对象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三是持续整治住房租赁市场,持续整治群租、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和危旧房实施改造提升,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增加公共服务供给,补齐城市短板。督促企业加强员工宿舍管理,排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和卫生条件。

4

合理定价、差异供给,确保外来务工人员有房住住的起。

浙政办发〔2021〕22号文件明确,各地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面积和低租金的具体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的意见建议,指导各地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项目建成租赁,围绕“在建项目抓竣工、竣工项目抓入住”要求,督促各地切实加快项目竣工交付、租赁使用,实现应租尽租、能租早租,尽快形成规模化供给。二是合理确定租赁条件,按照项目筹集方式、项目性质、户型面积和供应群体、供需情况,分层分类确定租赁条件和租金标准,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适当降低租金标准,重点向从事公共服务的务工人员、产业工人等群体供应。三是精准提供租赁产品,结合不同群体需求特征,特别是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需求,以“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等多样化、多元化方式,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和农民工等的住房问题。

5

租赁保障、租购并举,探索渐进式住房保障方式。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在超大特大城市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买不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又供给不足的突出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于2023年9月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了研究部署,分管副省长多次召开会议予以部署推进。截至目前,杭州、宁波已分别出台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案,并加快制定配售管理办法、配售价格管理、摇号选房规则等配套制度,形成“1+N”政策体系。今年1—6月,杭州、宁波已开工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9个项目,筹集房源6188套。

根据5月17日国务院保交房会议精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扩大至所有城市和县城,支持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未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提供相关金融支持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的意见建议,指导各地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成年度计划,指导杭州、宁波、温州等大城市,按照年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加快项目前期,推动项目开工建设,确保完成2024年筹集1万套以上的目标任务。二是摸清需求底数,指导杭州、宁波、温州和其他有需求的城市,进一步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和已建成存量未售商品房底数,合理确定筹集计划特别是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计划。三是完善政策制度,指导杭州、宁波等大城市加快制定出台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配售价格管理、摇号选房规则等配套政策,指导其他市县认真学习杭州、宁波经验做法,健全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面积标准。四是稳步开展收购工作。指导各地确定合适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自主决策收购符合相关要求的商品房房源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并明确收购房源分配对象及配售价格,迅速开展配售,加快受益保障对象。积极争取金融贷款支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可平衡、政策可持续。

感谢您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厅门户网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城镇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信息。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5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建设厅 住房保障处 刘传林。

联系电话:0571- 8705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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