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黄山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母子公司”经营模式建立连带责任机制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紧贴房地产行业发展实际,对于完善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模式、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 、省市场监督局、省统计局、省法院、人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等单位,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建立“母子公司”连带责任机制。一是对母公司增加信用措施。子公司在项目地贷款时,强制要求母公司作为担保人,约束、规制母公司的资金转移行为;二是探索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母公司滥用控制权使母子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将其资产转移至其他子公司以规避项目地子公司债务、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的,通过司法途径否认子公司法人人格,使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追究母公司转移的责任财产。三是优化运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房地产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对外债务时,对该企业采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 目前,国家和我省都出台了预售资金监管新规,通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加强监管账户管理,明确在监管额度内资金,集团公司不得抽调,实行资金全过程监管,如杭州等地购房者可查看购房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等措施。总的来看,预售资金挪用情况得到基本遏制,但母子公司的风险仍然存在,如对母公司出险的企业,我们实行政府共管账户等临时性举措施,亟待进一步完善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等方式来破解母子公司的经营风险。 您提出的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建设项目设立控股“子公司”,我厅也一直在关注,但根据我省当前实际,此举容易诱发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母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没有落实。由于房地产总部法律意识淡薄,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致使房地产项目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悬空,造成母公司往往滥用股东权利抽逃或调度项目资金。二是违法成本偏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低违法成本预期使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设立控股“子公司”方式,违规套取预售资金的意愿更强。三是连带责任认定难。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在纵向人格否认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也就是滥用权利的股东应当对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规定使用的是股东而非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所以“揭开法人面纱”仅限于一层,也就是您所反映的多层级一人公司成为集团公司“免死金牌”的问题。 下一步,结合您所提的建议,一是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在杭州、宁波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基础上,强化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完善信用评价、失信认定和惩戒体系建设。加强对母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进行研究。二是加大横向人格否认的适用力度。近期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彼此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者逃避债务的工具的情形下,否认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彼此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加大该规定的适用力度,有助于解决公司集团的实务运作中,多身份、多层级公司之间发生侵害债权人的复合型不当行为的追责问题。三是探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路径。对于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对外债务的房地产关联企业,在查明其确实存在高度混同、区分各自财产的成本过于高昂、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加大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力度。对于不符合实质合并规则适用条件的房地产关联企业,从促进企业集团整体债务危机的解决、提升资产整体处置效益等目标考虑,在保持法人人格独立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集中审理或协调审理的方式,以促进破产程序公平高效进行。 | 2 | 将“子公司”资金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一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管公司、金融公司等机构,优化征信系统,加强信息数据互通,将“子公司”监管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实时同步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即时互联互通,实时可视可控,降低因信息差而导致的房企违规风险。二是各金融机构间建立联合统一授信、统一评价、总量控制机制,将房地产项目地子公司建设开发的各个阶段融资授信纳入统一信用评价管理,实现风险总体可控。三是预售资金监管期延后至工程质保期结束。由于房屋交付后,仍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资金不到位的风险,因此,应将房地产项目重点资金监管全额拨付的节点“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延迟至工程质保期结束。 | 2022年1月,住建部、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首次在全国层面明确了“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等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为各地规范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提供了基本遵循。根据16号文要求,我厅会同原浙江银保监局、原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研究出台了我省贯彻落实意见,省内各地市也出台了实施细则。一是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银、企良性互动,合力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规范化使用和管理。目前各地均已按照新规要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很大程度上杜绝了项目资金被随意抽调问题。二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运用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分形成行业合力,抑制房地产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防,资金挪用等行为。三是对您所提的预售资金监管期延后至工程质保期结束,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 | 3 |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定期组织房地产行业“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主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普及规范、警钟长鸣。二是加大行政惩处力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除罚款外,对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限制从业等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加大追赃力度。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工作,明确提出要压实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根据您的提议,我们将督促各地定期组织房地产企业及其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主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政策制度等学习。加快完善《浙江省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全省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强化违法违规责任追究,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抓紧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
感谢您对房地产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 :省建设厅 房产处 梁羽。 联系电话:0571- 8705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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