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剑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2000年底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建议》已收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开展情况排摸。建议由住建厅牵头,建立老旧小区专项工作组,对全省2000年底后建成、且运行15年以上的城镇住宅小区进行基础性排摸,了解各小区目前基础设施配套等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精神,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但需要限定年限和比例(建成年限不得晚于2005年底,且在当年计划中占比不得超过15%,按居民户数计算)。 自2019年国家启动新一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成立了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2024年专班清理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已撤销),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2019年7月摸底情况统计,全省共有需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7018个(其中2000年底后建成的有1741个,含舟山14个)。截止2023年12月底,全省已累计开工改造5550个老旧小区(其中2000年底后建成的978个,含舟山8个:如普陀外滩家园、碧海莲缘、锦江花苑等小区),惠及居民176.4万户,基础设施、小区环境明显提升。 为做好下一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目前,我厅按照住建部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对下阶段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的摸排统计工作(包括2000年底前建成、未纳入中央补助支持范围的需改造小区;2001年至2005年底前建成、未纳入中央补助支持范围需改造公房、房改房等小区)。 据舟山市统计,2000年底前建成、未纳入中央补助支持范围的需改造小区0个;2001—2005年建成、未纳入中央补助支持范围的需改造小区4个(其中普陀1个,定海3个)。 | 2 | 制定改造分步实施计划。建议省住建厅按照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功能配套齐全、生活品质提升的目标,针对住宅小区各自的不同情况,制订分步分类分期改造实施规划。在推进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的基础上,结合未来社区建设,实施公共环境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加快补齐社区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升“15分钟生活圈”,使小区居民幼有所育、老有康养、住有宜居。 | (一)根据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全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下一步,我省将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积极做好全省城镇老旧小区“十四五”的收尾工作。一是切实抓好2024年计划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当年度开工改造年度任务。二是抓好已开工项目的续建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完成现场的施工内容,确保项目早竣工、早见效。三是及早安排2025年的改造计划。查漏补缺,对2000年底以前建的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做到应改尽改。对于2000年以后的,一般在2005年底以前建成的小区,进行全面体检,做到能改尽改。另一方面,做好全省城镇老旧小区“十五五”的谋划工作。一是明确工作思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同时,与推进未来社区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地下管网改造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综合施策、协同推进。二是开展调查体检。从当前的实际出发,最晚在明年6月底以前,开展一轮对“建成已经满足一定年限的住宅小区”的调查。掌握2000年以后建成的(一般在2005年底以前建成)住宅小区的环境、设施、服务、管理的状况,了解居民改造的意愿,对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开展全面体检。 积极探索老旧小区改造竞争性申报机制,转变政府“大包大揽”模式,推行由下而上的改造方式,激发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引导居民从“要我改”到“我要改”。 (二)我省在推进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将未来社区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联动实施,按照“补短板、消隐患、增设施、拓空间、强服务”的原则,充分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要求,构建5分钟、15分钟生活圈层,重点加强“一老一小”建设和电梯加装工作。 截至目前,全省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完成既有住宅电梯加装8575台(舟山48台),“一老一小”场景改造1910处(舟山63处),公共服务设施10.66万个(舟山3604个)。 | 3 |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建议省财政设置专项资金补助,针对继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2000年底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改造。 | 2020年—2024年,凡是纳入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支持范围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省财政均落实了每年2亿元的省级财政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含2000年底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 积极探索老旧小区补建、续筹维修资金机制。引导小区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运营体系,鼓励各小区物业建立业主个人专项维修基金账户,为老旧小区改造后的设施设备维护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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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4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建设厅 城建处 潘 辉。 联系电话:0571- 810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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