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按新标准完成资质核定前,发生合并的,如何申请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其质量检测经历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2025-03-24 18:24 信息来源: 省建设厅 浏览次数:

检测机构按新标准完成资质核定前发生合并的,被合并机构须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应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核准)” 事项按“首次”或“增项”申请资质核准,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按合并前各机构最早取得的检测资质起算。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浙里建”系统申请信息入库时,可在“首次发证日期”栏填写相应的最早取得检测资质的时间,并上传各机构原检测资质证书。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资质核准时,须上传企业合并相关材料,清单如下:

(1)合并前各机构原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2)企业章程(含新机构和老机构);

(3)合并方案;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或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被合并机构法律承继(含债权债务)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发布企业合并公告的页面截图或被合并机构营业执照已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

       2025年5月1日起,根据《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4〕363号)要求,原资质证书作废,未按新标准完成资质核定的机构将不再适用《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中关于“检测机构发生合并”的相关要求(2025年4月30日前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发布企业合并公告或被合并机构营业执照已注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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