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新标准完成资质核定的检测机构,发生合并、改制、重组、分立后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其检测资质有效期及质量检测经历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2025-03-24 18:24 信息来源: 省建设厅 浏览次数:

关于检测资质有效期的计算。检测机构发生合并、改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时,核定后的资质有效期按最早取得的检测资质有效期之日起算。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机构须按照首次申请申报资质核准;原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时,核定后的资质有效期为5年。

       关于质量检测经历认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浙建〔2023〕12号)等相关规定,检测机构发生合并、改制、重组,申请资质核准(含按新标准核定、首次申请、资质增项)或重新核定资质时,质量检测经历可按合并、改制、重组前各方最早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继承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其质量检测经历按原检测机构最早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算,新设立检测机构不可继承分立前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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