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70/2025-00078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文 号 |
关于《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4〕148号)的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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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D2PQGYX8):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所使用的“芙蓉镇民丰路至大桥路污水管道工程”“乐清市虹桥片区阳光家园雨污分流工程”为虚假业绩,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我厅拟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资质证书号:D233421858)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将你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我厅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4〕148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电话、邮寄、现场走访等形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你单位可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力。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请邮寄至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40号(省行政中心三号院)16号楼二楼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4号窗口。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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