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5-00292 有效性: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25-07-25
文号: 浙建〔2025〕5号 来源: 省住建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25-07-25
文号: 浙建〔2025〕5号
来源: 省住建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 07- 31 17: 33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现就《关于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自2018年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14号)于2020年4月印发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行业评价指标、权重和方法,针对具有稳定管理范围的监管对象,构建并优化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去年10月,我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其中明确规定“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体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

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6.《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信用评价方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共四方面,并制定了勘察企业和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

一是明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认定、更新和归集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是明确勘察和设计开展信用评价的具体方法。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通过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采集。基本信息由系统进行数据共享,良好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不良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企业需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的申报审核和异议申诉机制。企业申报的信息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诉。

三是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如何应用。根据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信用赋分,并根据赋分情况,划分企业信用评价为A、B、C、D、E共五个等级。针对企业不同的信用评价等级,对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异化管理,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信用建设。

四是明确应依法依规管理企业信用评价。企业开展信用评价需依法依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企业信用评价也需依法依规。省建设厅作为全省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机构,将不定期抽查各地的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以保障信用评价工作开展顺利。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解读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电话:0571-8705448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