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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242/2025-00308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浙建许撤回决字〔2025〕58号 有 效 性
统一编号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微水建设-宁波)


发布时间: 2025-08-05 11:25 信息来源:省住建厅 浏览次数:

浙江微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6M07):

宁波市建设局对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进行了动态核查,发现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存在技术负责人、净资产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存在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净资产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存在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净资产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宁波市建设局于2024年11月26日向你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前完成整改。

整改期满后,宁波市建设局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仍不满足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我厅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回告字〔2025〕79号),委托宁海县建设局送达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我厅决定撤回你单位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行政许可。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4日

抄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建许撤回决字〔2025〕   号

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委托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单位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送达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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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存收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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