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1-79869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报 | |
文 号 | 浙建城发〔2021〕10号 |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 |
||||
|
||||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市县自查 对照《通报》中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发现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存在工程进度慢,征求意见不充分,工程偷工减料、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问题,各县(市、区)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填报县(市、区)自查情况表(附件2)。设区市要及时督导所辖县(市、区)做好自查工作,并于3月5日前汇总所辖县(市、区)自查情况和填写设区市检查情况表(附件3)一并报送我厅。 二、省级抽查 我厅将根据各地报送自查情况,抽取3-4个设区市及其下辖2个县(市、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检查《通报》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和自查情况;二是查看各地项目统筹推进机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引导发动群众参与、政策宣传引导等方面工作情况;三是对各地2021年计划开工安排以及“十四五”规划编制情况进行督导。 三、相关要求 (一)统筹计划安排。以系统思维抓整合、抓联动,加强部门协作,科学统筹,合理计划,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计划开工任务。 (二)落实居民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居民主体,坚决避免政府大包大揽。鼓励居民全程参与,优先对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有出资意愿的小区实施改造。未经居民充分协商取得共识的,不得开工改造。 (三)加强工程管理。严格落实各环节主体责任,严把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设施安装等重要关口,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坚决守牢质量安全生命线。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严肃查处通报。 (四)强化工作推动。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加强技术创新应用、社会效益考核。强化督导通报,建立月度进展跟踪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健全培训机制,切实提高基层干部、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联系人:城市建设处 叶啸 联系电话:0571-81050818,15990898029(钉钉) 附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0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