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1-80583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浙建〔2021〕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SP16-2021-001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棚户区改造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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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85号)和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要求,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以及《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镇棚户区改造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明确住房保障领域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基本公共服务要求,提升全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城镇棚户区改造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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