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7-78950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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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省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7-09-04 |
文号: | 来源: | 省建设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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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省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7-09-04 |
文号: | |
来源: | 省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17- 09- 04 15: 58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要求,制定《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 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主要政策内容
《认定办法》共有5章18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第1章总则(1-4条)明确了示范城市、企业、基地、项目认定和管理的原则及主体。
一是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的认定和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二是省建设厅负责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的统一组织、认定和管理,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行业协会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第二章申报条件及材料(5-10条)明确了示范城市、企业、基地、项目的申报主体、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
一是申报主体。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在我省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项目的建设或开发单位。
二是申报条件。设区市示范城市三年内至少建成2个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5个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县(市、区)示范城市至少建成1个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2个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示范企业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有1个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基地,或承建(设计)3个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项目(项目需符合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要求),或主持过2项及以上的国家或省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示范基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并且基地占地面积应不少于100亩,装饰部品构件基地占地面积应不少于50亩,同时应承担过2个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项目(项目需符合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要求),或承担过6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部品部件生产类基地的产品应在6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或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全装修项目中应用;示范项目为省内在建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并已进入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且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装配式建筑标准。项目规模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农村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木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三)第3章认定程序(11-12条)明确了示范城市、企业、基地、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是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每两年认定一次。
二是对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带动效果突出的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
(四)第4章管理与监督(13-17条)明确了示范城市、企业、基地、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内容。
一是示范城市应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度总结报告并接受检查;省建设厅负责设区市示范城市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示范城市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二是示范企业、基地和项目应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企业、基地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建设厅。
三是示范城市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建设厅撤销其示范城市认定;示范企业、基地和项目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建设厅撤销示范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
(五)第5章附则(18条)明确了《认定办法》的施行时间。
《认定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0571-8105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