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18-78922 有效性:
发布单位: 省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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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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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1- 10 21: 32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系统标准和申报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其中《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明确将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建设情况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并明确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等文件中明确提出“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

二、主要政策内容

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评价机构,同时对评价程序进行了具体细化,明确每年组织评价一次、具体程序以及省市县不同层级的具体职责。重点对评价标准进行了界定,在满足《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规定的《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基础上,还要复合浙江省的特色要求,体现高标准高水平。针对标准,明确了相关申报材料。针对长效监管,明确了县级主管部门自查、市级主管部门复查、省级主管部门抽查的机制,同时明确了有关取消称号的具体情况。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电话:0571-810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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