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8-74069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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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8-05-18 |
文号: | 浙建〔2018〕10号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房地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SP16-2018-0009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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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8-05-18 |
文号: | 浙建〔2018〕10号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18- 05- 18 00: 00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告知承诺试点,在以上区域注册的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包括核准、到期重新核定),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我厅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我厅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被许可人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在限期内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我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按原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