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9-74069 | 有效性: |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9-03-19 |
文号: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9-03-19 |
文号: |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19- 03- 19 12: 44 浏览次数:
一、制定的背景
白蚁防治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事关房屋住用及公共设施使用安全,对防灾减灾和保障经济建设成果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30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86号令《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白蚁防治工作。浙江省建设厅于2009年发布的《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结合建设部130号令和省政府86号令的要求,很好的指导了全省白蚁防治工作,保障了白蚁防治工作质量。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省推进放管服、规范招投标、“最多跑一次”等改革措施,对白蚁防治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原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与现有相关法规规定存在冲突,不能很好的指导和提升白蚁防治工作。特别是省政府要求全省大力推进环保型白蚁防治技术,随之带来白蚁防治工作方式及流程的变化,《原办法》中也不能很好的体现,因此浙江省建设厅决定废止原办法,并研究颁布新的《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于2019年3月18日发布,对白蚁防治机构管理、工作流程、质量保障、新技术推广等作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经修订后的《办法》,不仅符合中央和省委推进“放管服”和“简政放权”的要求而且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对环保型白蚁防治技术的质量要求作出规定,适应当前我省白蚁防治工作实际,体现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更舒适居住条件上发挥白蚁防治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3条,主要包括办法制定依据、各部门及机构职责分工、白蚁防治机构备案及施工要求、白蚁防治工作环保要求、违规处理及实施时间等内容。
1.关于部门及机构职责分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白蚁防治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工作。
2.白蚁防治机构备案。《办法》规定,设立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应当自企业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15 日内,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环保型白蚁防治技术应用。《办法》规定,优先选用绿色环保、低能耗的推荐认定产品,白蚁防治药剂同时应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4.处罚措施。《办法》规定,白蚁防治工程存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白蚁防治机构备案工作。《办法》中,设立白蚁防治单位要求备案,所需条件跟建设部130号令相对应,与省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企业和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八统一”要求相一致。
2.《办法》分别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白蚁防治机构和房屋安全责任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条理清晰,责任和义务明确。
3.《办法》特别强调主管部门和白蚁防治机构应加强环保型白蚁防治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逐步淘汰传统的化学防治方法,注重保护人居生态环境。
4.对文件中提到的几个名词,简要说明如下:
(1)白蚁防治施工单位。白蚁防治施工单位是指直接从事白蚁预防和白蚁灭治施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社会上专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企业和建设主管部门下属的专门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事业单位。
(2)白蚁防治机构。白蚁防治机构是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白蚁防治业务管理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四、实施时间
《办法》明确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