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9-74727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2019〕4号 |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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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保障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我们修订了《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8日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包括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和既有房屋白蚁治理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防治施工单位的备案管理和备案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白蚁防治施工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信用评价等工作,协调处理白蚁防治工作服务问题的相关投诉。 第四条 设立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应当自企业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白蚁防治专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 (四)专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五)固定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 已备案的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后15日内,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五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房屋白蚁预防的公共服务,切实履行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白蚁防治专项经费,保障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建立健全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管体系; (三)组织或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质量验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 (四)落实白蚁防治行业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技术; (五)监督指导建设单位配合白蚁防治机构或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第六条 城镇新建房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实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 (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并填写、提交《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单》,载明建设单位和房屋建筑工程有关信息; (二)向白蚁防治机构提供能满足房屋白蚁预防施工方案设计要求的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计划安排等; (三)配合做好白蚁预防工程的实施,协调白蚁预防的施工安排; (四)根据白蚁预防处理的要求及时清理基础内外及回填土中的树根、树桩、木模板、废旧木质材料和其他含有木质纤维素的废弃物,对于难以拆除的基础木模板和木板等,应在隐蔽工程填埋前告知白蚁防治机构; (五)将白蚁预防证明归入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依法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七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履行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按照下列要求保障工程质量: (一)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优化白蚁防治服务; (二)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选择适宜的白蚁预防技术,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制定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方案并进行施工管理,同时做好安全防护监管工作; (三)落实包治期内的回访复查制度,发现白蚁侵害,应负责无偿灭治,并采取必要的补防和强化措施; (四)推广应用以白蚁监测控制技术为核心的环保型白蚁防治技术,逐步淘汰传统的药物屏障技术。 第八条 既有房屋和超过包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或白蚁防治施工单位进行治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白蚁防治机构和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应运用区域控制的理念,采用白蚁综合治理技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既有房屋的白蚁治理: (一)进行白蚁危害情况的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房屋及其周边环境; (二)根据白蚁危害种类、蚁害程度和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白蚁治理技术方案,并向委托人进行技术交底; (三)按技术方案的流程与要求进行白蚁治理施工,并收集整理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施工记录; (四)按规定进行效果检查,对未达到治理效果的应采取进一步治理措施,确保白蚁治理效果。 第十条 白蚁防治机构和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推进诚信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一)配备具有白蚁防治知识和能力的专职人员; (二)建立完善白蚁防治施工管理、用品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 (三)按流程控制、过程管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四)强化白蚁防治硬件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保障,重大工程的检测检验应使用专用的白蚁探测、检测设备; (五)提升科研能力水平,强化科普宣传能力,向公众展示白蚁标本、白蚁危害物等。 第十一条 房屋白蚁防治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优先选用绿色环保、低能耗的推荐认定产品。白蚁防治药剂同时应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应附具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 省级白蚁防治机构应建立健全白蚁防治产品评估、推广平台,及时发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信息,指导各地做好监测控制技术人工费用的相关测算工作。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和白蚁防治施工单位有不按要求进行预防处理、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白蚁防治药剂等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年5月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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