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4-78521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省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24-10-21
文号: 浙建〔2024〕10号 来源: 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16-2024-0010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省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24-10-21
文号: 浙建〔2024〕10号
来源: 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10- 28 17: 19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要求,巩固提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效,进一步加强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出租、出借或者与他人共同使用的,房屋使用人按约定共同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合理使用、安全检查、维护修缮、委托安全鉴定、排除安全隐患、采取解危措施等法定义务。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房屋安全法规政策和技术知识宣传,提升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加强房屋安全日常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房屋安全日常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开展日常检查,重点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具有三层以上、人员密集、老化严重、改扩建、地基基础情况不明、有围挡不易观察内部结构等情形自建房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涉及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行为需要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托基层智治和农房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农村自建房分类实施网格巡查,提高巡查的精准性。用好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村(社区)“两委”的作用,提升基层的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能力。

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房屋(包括部分改为其他用途的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防范和打击以装饰装修名义改变房屋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等违法建设行为,其他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法线索的,告知违法建筑处置机关依法查处。

三、不断强化安全隐患动态治理

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安全鉴定义务;未按照规定委托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移送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措施,但是不得在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时以危房处置为名实施强拆;经鉴定为危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要求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严格管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抓紧鉴定和整改,属于危房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整改后经复核鉴定确认不再属于危房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危房用于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活动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照和登记、备案手续。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大力推进城镇危房采取工程措施解危,结合深化“千万工程”、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等大力推进农村危房采取工程措施解危。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细化房屋安全鉴定标准规范,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房屋用途改变管控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临时改变用途,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自建房,首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不属于危房的方可使用。

五、大力加强新建房屋源头管理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确需新建自建房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等各环节管控要求,对低层和非低层农村自建房依法实施分类管理。对低层农村自建房,优化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重要节点到场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实施联合抽查、加强技术支撑;对非低层农村自建房,落实规范化设计、施工、验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实施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

六、协同推进违法行为清查整治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加大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土地、规划、建设、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治安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和使用自建房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纠正违法行为与实施惩戒教育并重,防止以罚代改、只罚不改。重点关注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自建房,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及自建房审批、监管、执法、应急、救助等行为的监督,严格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七、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方面的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机构合理设置和人员统筹使用,整合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派出力量,统筹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和专业水平,可以依法受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监管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挥好牵头抓总、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的作用,提供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等服务,依法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发有关规划许可证和实施竣工规划核实,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危房所有人合理的房屋翻建、改建、扩建需求,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民自建住宅的宅基地资格认定,组织开展宅基地用地需求调查,与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涉及非法占地建房的有关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实施的涉及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管理事项列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通过参与联合抽查巡查、完善信息共享等方式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执法衔接配合。电影、经信、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机关事务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本行业、领域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协同做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八、深化房屋安全管理改革创新

巩固提升数字化改革成果,推进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系统、农房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系统迭代升级、深度应用和有机衔接,以全省统一“房屋码”为基础,建立城乡房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体系,将房屋安全数据共享和应用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审批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深化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工协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实施的农房建设审批和监管机制,实现不见面审批、高效能监管、大综合执法、全方位服务。鼓励各地运用视频监控、物联网、无人机、AI辅助等方式,提升自建房建设和使用过程在线监管的范围和效能。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开展自建房体检、保险、房屋养老金等创新试点。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电影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浙江省数据局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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