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4-78522 | 有效性: | |
---|---|---|---|
发布单位: | 省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4-10-28 |
文号: | 来源: | 省住建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省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4-10-28 |
文号: | |
来源: | 省住建厅 |
发布日期: 2024- 10- 28 17: 23 浏览次数: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亲自部署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经过一年半的整治工作,我省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完成了全部自建房排查,并对存在隐患房屋采取了管理措施或工程措施,共排查自建房1547.3万栋,对危房实施实质性解危3.2万栋,管控存在隐患房屋2.1万栋,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但在自建房建设长效管理上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房屋所有人安全意识不强、新增安全隐患未得到全面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基层管理力量不足等方面。202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以下简称建村〔2023〕18号文件),明确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和新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的各项措施。2023年12月8日,柯吉欣副省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我省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要求,要围绕减存量风险和控增量风险,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完善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协同机制。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巩固提升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和法律依据
2023年4月初,省建设厅根据建村〔2023〕18号文件精神,在研判分析自建房安全整治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对自建房安全管理现状进行摸底分析,并于4月下旬完成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讨论稿),经组织部分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修改完善后,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省级部门、各设区市和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12月,根据省政府自建房安全管理专题研究会议关于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的要求,该文件增设了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属地政府管理职责等内容后,第二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和地市意见。2024年3-5月,省建设厅会同各联发单位完成了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会签工作,该文件被命名为《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两轮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省建设厅共收到94条修改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经研究,采纳73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20条,部分采纳与不采纳的意见均已与相关部门和地市沟通并达成共识。2024年7月,省建设厅会同各联发单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通知》(送审稿),提请经省政府同意后发文。2024年10月14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知》(送审稿)。
三、主要考虑和内容解释
我省《通知》主要是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浙江实际,细化我省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与建村〔2023〕18号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按照“不漏一栋一户”的全覆盖要求,在建村〔2023〕18号文件关于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要求基础上,自我加压,将安全管理措施扩展到全部自建房。二是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房屋审批、建设、使用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管理职责,形成高效协同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三是结合我省实际,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房屋使用安全领域数字化改革重点工作,明确落实自建房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严格源头监管、深化改革创新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确保建村〔2023〕18号文件相关要求落深落细落地。四是突出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和房屋用途改变管控,加大相关违法行为惩戒整治力度,坚决杜绝新增安全隐患。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8个方面:
(一)推动房屋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在明确“房屋所有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房屋出租、出借、与他人共同使用、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权属不清等情况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同时,要求各地强化宣传教育,提升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行为依法惩戒。
(二)强化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一是锚定重大风险,突出“经营性自建房和具有三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老化严重、改扩建、地基基础不清楚、处于外部装修阶段不宜观察内部结构等情形”的自建房日常检查巡查。二是拓展管理方式,通过网格化巡查、信息化监管、社会化服务等途径,多管齐下提升房屋安全常态化管理能力。三是强化装饰装修行为监管,明确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要求,强调不得以装饰装修名义进行违法改扩建。
(三)紧盯安全隐患动态治理。根据分类整治原则,明确了对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自建房的鉴定、停止经营、整改、解危流程及要求,明确了各环节房屋安全责任人、属地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鼓励各地多措并举,推进城乡危房采取工程措施解危。
(四)严格房屋用途改变管控。强调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建房临时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同时,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要求,严格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准入,再次强调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自建房,首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不属于危房的方可使用。
(五)严控新建房屋源头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增量,明确城镇新建自建房的用地、规划、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求。强化农房建设管理,提出对低层和非低层农村自建房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并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管、抽查、巡查等职责。
(六)推进违法行为联合清查整治。一是强调各地要强化部门联动,对土地、规划、建设、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予以联合处罚。二是按照“隐患不处理即事故”原则,强化行刑衔接,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严格审批行为监管,要求严厉查处涉及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加大问责力度。
(七)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2〕38号)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基础上,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用地和规划审批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全过程管理职责,提高综合监管质效。
(八)聚力管理改革创新。一是要求以全省统一的“房屋码”为基础,建立城乡房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体系。二是开展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高效协同的农房建设审批机制和一网统管、高效运行的农房数字化管理服务体系。三是提升技防水平,鼓励各地运用视频监控、物联网、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推进自建房安全管理。四是探索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自建房体检、保险、养老金等试点。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571-8105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