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4-78586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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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省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4-12-13 |
文号: | 来源: | 省住建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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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省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4-12-13 |
文号: | |
来源: | 省住建厅 |
发布日期: 2024- 12- 13 17: 05 浏览次数:
现就《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法律依据和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厅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两次全面清理和两次局部清理工作。随着近年来相关法规和上位政策的调整,尤其是行政处罚法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强化,需要再次组织清理,保障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为此,我厅再次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主要内容和内容解释
(一)关于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16件,包括:1.2022年10月31日浙建〔2022〕13号文件清理公布为继续有效的文件179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文件9件(保留至2023年4月21日);2.2022年10月31日后新制定的文件28件。以上216件文件,就是本文件中所称“2024年10月30日以前制发的2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次废止的文件共18件,主要有几种情形:一是文件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共4件,如《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二是已被新的文件所取代共8件,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三是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共6件,如《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等;四是考核、示范、表彰、评价类文件,不符合中央和我省关于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有关规定的共1件,即《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关于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共19件,主要有几种情形:一是2022年清理结果中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文件,保留期限已届满仍未修订的文件共8件,如《关于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问题的复函》、《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等;二是试行期限已满自行失效的共2件,即《关于印发<城镇棚户区改造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试行)>的通知》;三是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而宣布失效的共9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571-81050961